合法原则
调解邻里纠纷应遵循法律、法规的规定进行调解,在判断邻里纠纷的是非、责任要依法,调解邻里纠纷的程序要合法,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要合法,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。
调解邻里纠纷应遵循法律、法规的规定进行调解,在判断邻里纠纷的是非、责任要依法,调解邻里纠纷的程序要合法,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要合法,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。
调解邻里纠纷应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。自愿是调解的前提。自愿原则包括申请调解双方当事人必须自愿、调解协议的达成必须双方当事人自愿、调解协议的履行必须双方当事人自愿。
调解邻里纠纷必须以事实为依据,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说服,促使双方自愿达成协议,调解员不能包办代替拟出调解协议,强迫双方接受,必须进行平等的民主协商,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的调解协议,也保障调解协议的自觉履行,从而真正化解邻里纠纷。
调解邻里纠纷应当对调解过程中获悉的相关信息和资料进行保密。
小帅先生是潮汕地区一家海鲜餐厅的经营者。近日,潮汕独具魅力的生腌海鲜在网络上风靡一时,吸引着八方食客闻香而来,令海鲜生意空前繁盛。为了满足市场需求,小帅先生迅速采购了一批价值十万元的新鲜海产品。然而,天意难测。某日,小帅先生因工作劳累而早早入睡。在深夜,他被热浪唤醒,这才意识到发生了停电。惊醒后,小帅先生急忙前往仓库检查所购入的海鲜。不幸的是,由于正值盛夏,尽管他迅速启动了备用发电机为冷库供电,但部分对温度极为敏感且价值不菲的海鲜还是出现了变质。对此,小帅先生感到非常愤怒,并向供电服务提供商——A公司提出了赔偿要求。然而,A公司回应称,由于需要进行紧急检修,他们已在停电前发布了通知,履行了告知义务。因此,他们认为小帅先生的损失与公司无关,无需承担责任。小帅先生无法接受这一解释,因为A公司所发布的停电通知是在停电前三小时发出的,而那时他已经入睡,无法得知这一信息。因此,小帅先生以A公司未能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为由,将该公司诉至法院,要求赔偿其损失。 法院审理后认定,A供电企业在执行临时检修导致停电时,应于停电前24小时通知用电方。然而,A供电企业未能遵守法定通知时限,未能履行其应尽的告知责任,导致用电方遭受损失。依据《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》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》的相应条款,A供电企业应对小帅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。《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》第二十八条规定,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,在发电、供电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,供电企业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;因故需要停止供电时,应当按照下列要求事先通知用户或者进行公告: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时,供电企业应当提前7天通知用户或者进行公告;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止供电时,供电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重要用户;因发电、供电系统发生故障需要停电、限电时,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事先确定的限电序位进行停电或者限电。引起停电或者限电的原因消除后,供电企业应当尽快恢复供电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》第五十九条规定,电力企业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,即未事先通知用户中断供电,给用户造成损失的,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?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六百五十二条规定,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、临时检修、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,需要中断供电时,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。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,造成用电人损失的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六百五十四条规定,在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的情况下,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。但在这个过程中,供电人也应当事先通知用电人。
近日,某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解了46件关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的案件,并出具调解书。据悉,上年度因某供热公司供暖温度不达标,致使一些住户未按时缴纳暖气费,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,双方各退一步达成调解协议,住户分期向供热公司支付暖气费。某供热公司与住户共同向某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,该院依法出具裁定书,给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调解书上了“保险”。 “人民调解+司法确认”是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成功的案件,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,使人民调解的“柔情”有了强制执行的效力,给涉诉当事人吃了“定心丸”,不再担心对方反悔、不履行调解协议。 某人民法院积极推进矛盾纠纷化解工作,将有调解基础的案件委派给各调解组织,建立“人民调解+司法确认”的新模式,在减轻当事人诉累的同时,也赋予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权利,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时,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,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。
没有内容,